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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盗窃惊醒主人持刀威胁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2-11-21 16:22:53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陈永玲)   二男子合伙潜入一工地包工头临时搭建的休息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了主人,随即持刀威胁主人,使得案件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11月1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德生、谢永方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德生、谢永方经密谋后,翻墙进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卫站院内。由被告人杜德生爬进该院内第三期廉租房一楼包工头班建军(化名)临时搭建的休息处,开门让被告人谢永方进入并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惊醒班建军夫妇。被告人杜德生、谢永方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指向班建军夫妇,被告人杜德生威胁班建军夫妇,不许叫喊、不许报警。后两被告人共同抢走受害人班建军的一部金立牌黑色翻盖手机、一台便携式DVD播放器、一个播放器电源适配器,后两被告人共同逃离现场。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114元。案发后,被抢物品已全部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德生、谢永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持刀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114元,两被告人行为特征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抢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全部发还失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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