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欧阳燕 欧阳彪)
江西省安福县洋溪镇王慧,为了自己出行的便利,报名参加了驾校学习汽车驾驶。但是嫌驾校学习时间短,便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居然胆大妄为,开着小轿车去驾校练习开车,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11月2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判决,判处王慧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慧系安福县某驾校的学员,2012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慧无证驾驶小轿车从安福县城教场路出发前往驾校练习开车,准备参加科目二考试。当日8时30分,王慧驾车行驶至蒙冈路113号门口路段,遇刘某提垃圾横过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慧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内容,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慧在现场积极施救被害人,并主动投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