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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两次盗走公司仓库7部手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2 10:01:01
本网讯(熊国民)
2012年1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爱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金爱斌采用爬窗方法进入江西乘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驻丰城办事处仓库内,盗得金立品牌A5型紫色、N36型咖啡色、V303型黑色、E600型白色的手机各1部,价值分别为690元、398元、470元和420元。 2012年1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金爱斌采用上述方法进入上述同一地点,盗得金立品牌A5型紫色手机2部,价值1380元,金立V180型手机1部,价值398元。 综上,被告人金爱斌共盗窃2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5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金爱斌的租房内查获涉案金立N36型咖啡色、V303型黑色手机共2部,已缴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爱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爱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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