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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以承包工程名义骗财七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2 10:25:56
本网讯(郭健)
一名男子虚构事实先后两次诈骗一被害人钱财达七万余元用于还债、挥霍。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吴德彪诈骗一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德彪以虚构南康市园林部门有更换一批垃圾桶项目的事实,邀请被害人邱锋共同出资承包该工程,合伙做这笔生意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邱锋40768元(其中5768元由邱锋出具欠条尚未付钱给吴德彪)。 2011年元月至4月,被告人吴德彪以虚构南康市公安局有便宜的处理车辆出售的事实,并承诺可以以更便宜的价格帮助被害人购买到公安局出售的车辆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邱锋现金35100元。 据查,被告人吴德彪没有垃圾桶项目,也没有购买二手车辆,所骗70100元用于还债及挥霍。侦查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15000元,诉讼期间退还被害人55100元,被害人据此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德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70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德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吴德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德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根据吴德彪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吴德彪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罪刑相当,符合法律规定。吴德彪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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