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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结伙贩毒投案自首后终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11-22 10:38:25
本网讯(郭健)
一男子伙同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一审获刑三年。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作出驳回上诉人吴俊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俊和黄景先、黄元昌(均已被判刑)三人商定合伙做“K粉”(即毒品)生意,黄景先、黄元昌分别凑了1000元、1500元交给吴俊。被告人吴俊用该款从“龙哥”(真实姓名、住址不详)手中购买“K粉”一袋,然后分装成数十小包,吴俊、黄景先先后多次在石城县星光大道、凤舞九天等娱乐场所将“K粉”卖给多人。后因三人不和,吴俊将剩余的“K粉”分给黄景先、黄元昌。黄元昌将分得的16小包“K粉”藏于自己摩托车后备箱中,因强奸案发外逃,便叫李发生将“K粉”取走藏好,李发生将一部分“K粉”交给“华仔”,其余部分留作自用。2011年1月28日,公安民警从李发生身上搜出一小袋“K粉”送检。经鉴定,送检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毒品成分。 被告人吴俊于2011年8月15日主动向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俊伙同他人购买毒品后多次非法销售给多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俊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吴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自己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错误,自己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太重,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俊伙同他人购买毒品后多次非法销售给多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吴俊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本案情况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罚当其罪。上诉人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不予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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