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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白杨树引争执 暴躁男子打人被拘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2 16:00:16


    本网讯(何有财)  云南省巧家县一男子与邻居发生纠纷后,经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男子大发雷霆,无视村干部的劝阻将纠纷相对人打伤。男子被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拒绝赔偿医药费等相关损失,法院判决赔偿1810.7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因一棵白杨树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于2012年2月10日经村公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村干部主持调解时,钟某因与王某争议较大,便大发雷霆,不顾众人的劝阻肆意用矿灯电瓶将王某头部打伤。王某受伤后,被村委会包车送到巧家县小河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经巧家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经小河卫生院、巧家县人民医院等治疗,造成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等损失2290.70元。

    钟某因打伤王某一事,被巧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拘留后的钟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拒绝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等损失。王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钟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等损失2690元。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钟某认为2012年2月10日打伤原告王某是事实,主要原因是原告王某侵占了他的土地并砍了其四棵白杨树,而且原告王某以前也打过他。因此,认为原告王某是引发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但在村委会组织解决原被告的纠纷时,被告钟某却不冷静,将原告王某头部打伤,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钟某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出由被告钟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988.20元、CT费122.50元、鉴定费300元、包车费200元、误工费200元等合计1810.70元的判决。

    本案中,对于被告提到土地、林木权属问题,与本案的健康权纠纷不相关联,应通过基层调解、行政确权、司法途径等另案处理。但被告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合法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顾纪律打伤他人,被行政拘留5天,还未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其应以此吸取教训,以免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更大的代价。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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