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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姐”案二审维持原判 龚爱爱获刑三年
作者:李楠楠   发布时间:2013-10-31 16:32:13


陕西“房姐”案二审维持原判(图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10月31日上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陕西榆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龚爱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龚爱爱原是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

    9月24日上午,龚爱爱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方认为,龚爱爱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其判处2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9月29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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