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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哥们义气致人重伤逃亡12年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2 14:42:50
本网讯(苏传清)
为了帮同学出气,伙同他人持刀殴打他人致重伤后逃走。日前,投案自首的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钦州市街上遇见同学罗某(已判刑),罗某称自已被男友邢某殴打和抛弃等情况告知黄某,并提出殴打邢某,黄某同意殴打邢某。罗某带黄某去密认邢某,并告诉邢的上班时间及地址。1999年7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邀集黎某(已判刑)、王某、谭某持菜刀、木棍窜到钦州市三马路守候,当被害人邢某驾驶摩托车到三马路气象站上班途经三马路南巷时,被告人黄某、谭某将邢推倒,用木棍殴打邢某,王某紧随上前用拳头殴打邢某,黎某则持菜刀上前朝邢的背部、面部各砍一刀。作案后四人即逃离现场。经鉴定,邢某的损伤为重伤。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10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其亲属主动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邢某的医药费等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黄某进行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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