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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厂长将单位往来款5万元占为己有获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2-11-22 16:45:18


     本网讯(孙海雷 孙宇)   收取单位的往来款占为己有。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本案所涉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费某在担任盐城市某试验站下属的某厂副厂长、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负责追要射阳县原中路港乡政府欠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前后,单独到有关单位收取往来款合计人民币5万元后占有已有。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费某主动到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交待贪污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呑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费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清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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