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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缓刑期偷家里钱挥霍 父亲强烈要求判其刑
发布时间:2012-11-23 08:48:33


     本网讯(李高程)   2006年12月28日,家住广西田林县县城的蒙志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将父母的存款偷走挥霍,其父亲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儿子的刑事责任。2009年8月25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撤销前罪对蒙志发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将前罪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以盗窃罪判处蒙波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08年8月 29日上午,与父母一起居住的蒙波趁家中无人之机,将其父母收藏在卧室沙发后面的一本邮政活期储蓄存折盗走,并于当天到邮政储蓄所领取存折内属于其父母所有的7700元人民币,后逃到广东挥霍一空。蒙波的父母发现存折被不争气的儿子盗窃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儿子蒙志发的刑事责任。2009年7月19日,在外漂泊一年的蒙波终因一贯好吃懒做无法在外找到工做而回家,被其父亲报警而归案。    

    田林县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的蒙志发和存折被盗的被害人属于近亲属关系,是一件特殊的家庭内部人员的盗窃行为,即儿子盗窃父母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法院考虑蒙志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2年考验期间仍不思悔改,又秘密偷其近亲属父母收藏在家中卧室的存折并取走存折内属于其父母所有的7700元人民币,已构成盗窃,同时,蒙志发的父亲也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蒙志发的刑事责任,确有必要追究蒙志发的刑事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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