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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因盗窃五次入狱成法院“常客”
发布时间:2012-11-23 08:54:18


     本网讯(蒋德春)   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又迎来了一位“常客”。被告人卢光文因盗窃葡萄酒,被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人民币。这已经是他第四次来法院,第五次入狱。

    本案被告人卢光文,男,30岁,无业。1998年9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4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9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3月21日,卢光文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田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本次是卢光文第五次涉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卢光文趁无人之机,窜到田林县城阳光新城KTV娱乐城二楼,盗走放在总台下面两件价值820元的“法莱雅”干红葡萄酒,后以160元卖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光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光文曾因寻衅滋事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以及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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