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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合作皮肉生意 媳妇卖淫婆婆按比例抽成
发布时间:2012-11-23 09:29:24


     本网讯(赵新梅)   近日,重庆忠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谭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媳妇”被“婆婆”带入行

  杨某20几岁,与谭某的小儿子是同学关系,谭某的两个儿子都和杨某耍过朋友。杨某和谭某的小儿子余某虽未结婚,但两人生有一子,杨某和谭某也算是婆媳关系。

  杨某与谭某的小儿子余某虽然后来分手了,但杨某和谭某一直关系很好,经常到谭某家中耍。

  杨某一直在做油漆中介工作,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有一次,杨某到谭某家中耍的时候,谭某无意中提到了此事,杨某觉得还可以,就一口答应了下来。

   “媳妇”上街揽生意

  自从答应谭某后,杨某就固定在忠县某路段招揽生意。

  杨某看见50、60岁左右的人在街上闲转,就主动打招呼问:“去耍不?”听懂了杨某意思的人,都会问一句:“去哪里?”

  这时候,杨某就将此人带到谭某提供的房间里谈价格,谈好之后,杨某在谭某提供的房间内卖淫。

  “婆婆”按比例抽成

  谭某与杨某形成了默契,或者是谭某带人来,或者是杨某带人回来,与嫖客谈好价格后,杨某直接进入固定的房间与嫖客发生关系,结束后支付费用的三分之一给谭某作为房间使用费,杨某一般是收取100元或150元,谭某则收取30—50元不等。

    杨某在一次招揽卖淫中被民警发现,进而“婆媳”合作卖淫被公安机关查明。检察院对谭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为她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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