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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烧荒不慎引发山火 自愿恢复造林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23 10:33:04


     本网讯(蓝建国 覃武琦)   金秀瑶族自治县地处大瑶山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资源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任务,该院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历来是严厉的。近日,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失火案件,案发后由于被告人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最后,被该院依法判处缓刑。

    该案被告人黄尧灯的堂兄与广西国有派阳山林场签订合同,负责在派阳山林场承包金秀县三江乡柘山村一带的林地内种植松树。黄尧灯受其堂兄的委托帮助管理工人进行清山、炼山等工作。2012年4月3日下午,黄尧灯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在柘山村大磨屯“横冲”(地名)承包的林地内点火炼山,由于风力大,看护不力,致使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此次失火烧山损毁面积达60.579公顷,其中桉树成熟林6.2公顷,幼松54.379公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9429.76元,损失巨大。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黄尧灯积极组织救火,进一步遏制了火势扩大蔓延。火灭发生后黄尧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归案后黄尧灯对自我过失造成的损失表示了深深的悔恨,与家人一道积极与受害单位联系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被告人黄尧灯与受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黄尧灯自愿以恢复造林的方式弥补经济损失,并且缴纳十万元做保证金,获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黄尧灯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私自用火炼山,虽然不慎造成过火面积六十余公顷,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告人黄尧灯失火烧毁的是经济林,不属于生态公益林,且能够积极救火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有悔罪表现,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失火案件发生后,黄尧灯又自愿以恢复造林的方式弥补损失获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黄尧灯虽然没有在经济上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但恢复造林既能够补救失火造成的损失,又有益于林场的未来利益,相对于单纯的金钱赔偿是一种更为圆满的处理方式。因此,为了能够让被告人尽快恢复造林,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尧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尧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黄尧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当即表示,待其回家后就马上开始种树造林,尽快将失火烧毁的树木补种完整,再还林场一片葱郁。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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