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苏传清)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因无钱吸毒而再行盗窃的钟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9月6日傍晚,被告人钟某窜到钦州港亚路江回建房前,用撬锁工具开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方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之后,被告人钟某将盗得的摩托车转移到钦南区大番坡镇销赃,得赃款6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9月8日晚,被告人钟某窜到钦州港中山公园正门楼梯台阶旁,用同样的方法盗走被害人刘某宝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进牌两轮摩托车。之后,被告人钟某将盗得的摩托车转移到钦南区沙埠镇销赃,得赃款6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9月15日晚,被告人钟凤照再次窜到钦州港中山公园正门楼梯台阶旁,欲撬盗龚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巴山牌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该车归还失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筹集吸毒资金,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