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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有错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7 10:58:16
本网讯(刘永汉)
2011年5月16日,胡磊驾驶杨涛所有的轿车行驶至池州市红光菜市场地段时,在疲劳驾驶的状态下因超速并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轿车失控,酿成一死多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多名受害人与胡磊、杨涛协商未果,先后诉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因该起事故受害者众多,当事人情绪激动,区法院高度重视,遂安排道路交通事故庭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主审该批关联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但关键问题是杨涛无偿将车借给胡磊使用,作为车主,是否应当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虽规定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在认真研读该条文并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时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仍出借该车,或明知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资格或技能仍然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稳妥选择信任对象的责任及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由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涛作为车主,事故发生时也乘坐在车内,其明知胡磊通宵未休息、疲劳驾使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却依然放任胡磊驾驶该车超速行驶,应视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遂依法判决杨涛与胡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杨涛、胡磊均表示服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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