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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以租车为由合伙持械抢劫车主财物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7 14:04:11


     本网讯(邓岚)   五人合伙持械抢劫,先抢劫摩托车和面包车各一辆作为交通工具,后利用车辆胁持路人大肆抢劫。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被告人李兴、王军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刘晓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另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张康、唐伟犯抢劫罪,各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兴、王军、刘晓斌、张康、唐伟经事先商量,以“打摩的”、“打面的”为由持械抢劫一辆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之后驾驶前述赃车在南昌市象山北路、井冈山大道等地,强行将路人劫持上车后以殴打或持械威胁等方式6次抢劫他人价值共7万余元的现金、黄金首饰、机动车等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兴6次抢劫他人财物共计74610元,被告人王军5次抢劫他人财物共计61880元,被告人刘晓斌4次抢劫他人财物共计56780元,被告人张康、唐伟4次共抢劫他人财物共计66430元。

    其中,在2012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兴、王军、刘晓斌、张康、唐伟经商量后由李兴、王军和刘晓斌来到南昌县莲塘镇,以“打面的”为由让被害人驾驶面包车载三人到南昌县墨山立交桥,三人和事先到此的张康、唐伟一起持刀抢走姚某一辆价值21000元的五菱之光6400B2型面包车和现金100余元、两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后持刀逼问出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后到银行取走2000元,之后在艾溪湖旁将被害人捆绑后推下车。2012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军驾驶上述抢劫来的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刘晓斌、张康、唐伟,被告人李兴则驾驶摩托车紧随其后,上述五名被告人行至南昌市井冈山大道某处,被告人刘晓斌、张康、唐伟、李兴下车强行将行走至此的被害人周俊拉上面包车内,以殴打和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抢走周俊现金约3500元、一部手机和两张银行卡,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22000元,后在井冈山西路将周俊推下车。

    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李兴、刘晓斌、张康、唐伟被抓获归案,随后被告人王军也被抓获归案。另查明王军曾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王军、刘晓斌、张康、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李兴参与抢劫6次(并致一人轻微伤),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4610元;被告人王军参与抢劫5次(并致一人轻微伤),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1880元;被告人刘晓斌参与抢劫4次(并致一人轻微伤),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6780元;被告人张康、唐伟参与抢劫4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6430元。被告人王军曾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兴、王军、刘晓斌、张康、唐伟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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