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民偷东西拒捕咬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1-27 15:53:28


     本网讯(黄敏 黄倩)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村民莫一兵,其在公众场所实施扒窃行为,败露后拒捕并在情急之下咬伤他人,为此他的犯罪行为从性质上发生了变化,从盗窃变成了抢劫,受到的惩罚也相应变得严厉。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莫一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莫一兵在都安瑶族自治县红贸市场附近闲逛时,看见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的女子韦秀花上衣口袋有一部手机,顿时歹念,其便趁韦秀花不注意之机,窃取把该手机扒窃,随即往猪肉行方向逃窜。韦秀花发现手机被盗后便往莫一兵逃跑的方向追赶约十米远将被告人莫一兵抓住,并从莫一兵的裤袋中搜出其被盗的手机。由于韦秀花抓住莫一兵的衣服不放,被告人莫一兵为了脱逃而咬住韦秀花的手背,并对韦秀花实施了殴打。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莫一兵抓获。

    经鉴定,韦秀花被抢劫的手机价格为1037元。韦秀花左手臂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一兵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被告人莫一兵抢劫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对被告人莫一兵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