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宇全 钟建平)
一青年男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融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满释放后却不知悔改,又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起诉至法院。2012年11月27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兰钢茂进行宣判,判处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兰钢茂伙同罗某林(另案处理)窜到融安县长安镇繁华路段,由被告人兰钢茂趁被害人龙某不注意时,将其佩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金耳环抢走,后跳上罗某林驾驶的摩托车逃跑。同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兰钢茂尾随被害人罗某乘坐三路公共汽车到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木业深加工园路口下车,后被告人兰钢茂乘罗某不备,从后面将其一只金耳环抢走,后跳上罗某林停在旁边等候的摩托车逃跑。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兰钢茂两次抢走的耳环价值人民币24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钢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兰钢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钢茂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