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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因钱起争执 狠心哥哥将弟弟压入河中溺亡
发布时间:2012-11-28 14:44:09


     本网讯(肖福林)   两同胞兄弟在共同寻找赌博场所的途中,哥哥因对弟弟不断向其提出借钱要求很反感,在扭打过程中将弟弟压入水中致其溺水死亡。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祖先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2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陈祖先驾驶摩托车前往兴国县兴江乡江口村寻找赌博场所,行至江口村杨家组庙下路段时,遇见同是寻赌的胞弟陈某(被害人),遂一同前往。至距离庙下约400米的河边时,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陈祖先提出借款要求。被告人陈祖先以没有为由予以拒绝。被害人陈某仍予纠缠。被告人陈祖先气愤地反问被害人陈某:“没有也要,是不是要我的命?”被害人陈某听罢便上前掐住被告人陈祖先颈部,由此二人发生扭打,双双滚至河边。被告人陈祖先脚踹被害人陈某臀部、手推其腰部,与被害人陈某一起滚入河中。被害人陈某脸部入水遭呛。被告人陈祖先入水后迅速起身,用左脚强压被害人陈某头部入水长达5分钟,致被害人陈某无法呼吸。见被害人陈某不再动弹,被告人陈祖先意识到其已经死亡,便放开脚。被害人陈某身体在水中浮了一下便沉入水底。被告人陈祖先清洗血迹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生前溺水死亡;被告人陈祖先左眼睑损伤、鼻部皮肤挫裂伤、颜面部颈部表皮剥脱,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祖先亲属与被害人陈某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25000元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人陈祖先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祖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祖先作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又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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