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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三级文物六年后自首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8 15:06:18
本网讯(李胜)
2012年1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义强伙同甘国辉、刘海春、袁梅龙(均已判刑),乘坐袁梅龙开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市孙渡街道三溪居委会杜家村,将该村放在庵庙内的一只清代古钟盗走。窃后,将古钟放在被告人杨义强家,后由关文义(另案处理)的面包车运往安徽省销售。案发后,被窃的清代古钟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给失主孙渡街道三溪居委会杜家村。经省文化厅鉴定,被窃的清代古钟为三级文物。 2006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杨义强伙同杨义刚(已判刑)、甘国辉、刘海春、袁梅龙,乘坐袁梅龙开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市孙渡街道泥湖社区西港村祠堂,将放在祠堂的清代古钟盗走。窃后,将古钟放在被告人杨义强家中,案发后,被窃的清代古钟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给失主孙渡街道泥湖社区西岗村。经省文化厅鉴定,被窃的清代古钟为三级文物。 2006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杨义强伙同刘海春、甘国辉、黎勇(已死亡)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乘坐关文义的面包车,窜至高安市上湖乡十甲王村,用千斤顶撬开一村民家的窗户,入室盗得黄鼠狼皮40张,麂子皮4张,花面皮6张,银河A8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的动物皮及手机价值人民币2095元。 200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杨义强伙同甘国辉、刘海春、黎勇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坐关文义的面包车,窜至南昌县三江镇源溪村南头万家组,将该村放在祠堂门口的一对汉白玉抱鼓盗走。窃后,将一对汉白玉抱鼓放在被告人杨义强家,案发后,被窃的一对汉白玉抱鼓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给失主南昌县三江镇源溪村南头万家组。经省文化厅鉴定,被窃的一对汉白玉抱鼓为三级文物。 2007年1月1日晚,被告人杨义强伙同杨义刚、刘海春、甘国辉、黎勇,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乘坐关文义的面包车,窜至丰城市白土镇星塘庄下村,用撬棍将一村民埋在家门口的地里的两块石质石墩窃走。经价格鉴定,被窃的两块石质石墩价值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义强共同盗窃五次,窃得三级文物三件及价值人民币4095元的财物,分得赃款约2150元。案发后,被窃的三件三级文物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给失主。 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杨义强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义强盗窃三级文物三件,应按照盗窃二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被告人杨义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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