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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伙同他人盗联通基站24只电瓶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8 15:12:43
本网讯(涂湘辉)
2012年1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桃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5月3日凌晨,丁福林、许海根(二人均已判刑)邀集刘国新(已判刑)、被告人高桃林四人开车带撬棍、扳手等工具,窜至本市曲江镇足塘村附近的联通基站,盗得银泰500A型号电瓶24只,并由许海根将电瓶藏匿于河洲街道太阳社区的庙内。事后由许海根将电瓶销赃给许华亮(已判刑),得赃款人民币5000余元。经鉴定,24只银泰500A型号电瓶价值人民币13680元,被损坏飞燕牌防盗门价值人民币1900元。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桃林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桃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桃林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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