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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念一动骑走他人摩托领刑一年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2-11-28 15:17:47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覃家才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16时30许,被告人覃家才乘坐覃波段(在逃)的摩托车从来宾市窜至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与樟木乡交界处的公路旁,看见陈明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华鲨牌HS125-9”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便由被告人覃家才附近望风,覃波段实施盗窃,窃取该摩托车后两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覃家才驾驶摩托车至寺江村江口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覃家才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摩托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明。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家才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在逃证明、购车发票、被盗摩托车照片、作案摩托车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陈明的陈述,证人覃晒德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家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家才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家才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家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协助追缴被盗摩托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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