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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籍男子伙同他人尾随取款人乘机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8 15:24:11


     本网讯(史少华)   2012年1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胜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6月21日,被告人宋胜青与冯志亮等三人(均已判刑)共同商量到丰城市搞钱。四人从樟树市驾车来到丰城市一建设银行,由冯志亮进入营业厅寻找作案对象,其余三人在车上等候。冯志亮见被害人邬春水取出了人民币45000元出门后把钱放入摩托车车座下的箱内,即回车内告知踩点情况。四人随即开车尾随邬春水至丰城市新城区一工地。见到邬春水将摩托车停放在66号至67号之间的空地上人离开后,被告人宋胜青和冯志亮下车,用螺丝刀撬开摩托车车箱,将装有人民币45000元等物的公文包盗走。被告人宋胜青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胜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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