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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未迁户籍 土地补偿款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28 16:45:08


     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方擎宇)   南召县一离婚妇女离婚后,其户籍仍在原夫家里。三年后村里分配了土地补偿款,只因原告并未在村里,结果被前夫的父亲领取。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纯返还原告宋丽现金4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村会计张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宋丽与被告张纯的儿子张实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7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原告的户籍仍在南召县城郊乡某村西组,且在该组仍然有原告的承包地。2011年底,该组土地被征收,组集体讨论决定把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原告应分得4100元,因原告及户主张实未在家,被告张纯将该款从村会计即被告张才处取走。原告向二被告追要被拒,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丽系南召县城郊乡某村西组的村民。离婚后,原告宋丽的户籍仍在该组,没有迁徙,该组承包给原告的土地也没有收回。2011年,该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有原告的4100元,该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张纯领取原告的土地补偿款无法定依据,现拒不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才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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