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雪云 韦志强)
四名男子驾驶摩托车,以独自在路上行走的女性为抢夺目标,将摩托车快速靠近受害人,抢走手提包,并驾车逃离现场。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2年1月11日—3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州伟、黎斯汉、黎斯明、王桂宗等四人以不同的组合,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农业局路段、罗城县火车站路口路段、罗城县解放路县妇幼保健院附近等处实施飞车抢夺,专门瞄准抢夺独行女性的手提包,共计作案四起,获赃款25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桂宗、王州伟、黎斯明、黎斯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之机,公开飞车夺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分别共同实施抢夺的作案过程中,参与作案的被告人相互分工、合作,所起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桂宗、王州伟在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均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王州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桂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黎斯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黎斯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