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轿车司机高速路上殴打违章货车司机致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8 16:14:49
本网讯(肖福林)
轿车司机本想超车,但发现前面的货车未打转向灯便从行车道转向超车道,其一怒之下逼停货车并由车上多人围殴货车司机致轻伤。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该司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处被告人游二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对其他四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游二生伙同其他四被告人驾驶赣BM7181现代轿车沿赣粤高速公路从信丰县城出发去广东,行驶至高速公路铁石口路段时,欲从超车道超越前方车牌为KC1999的货车。赣KC1999货车不打转向灯从行车道转向超车道,险些造成两车相撞。被告人游二生等五人恼羞成怒,驾驶赣BM7181现代轿车将赣KC1999货车逼停在高速公路的停车带,下车后对赣KC1999货车驾驶员简某进行殴打。游二生等两人分别手持矿泉水瓶、手电筒朝简某的身上猛烈击打,其他三人则朝简某全身拳打脚踢,造成受害人简某胸部肋骨骨折、左、右颞部及左小腿损伤。后游二生等五人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广东。经鉴定,受害人简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游二生等五人积极主动找到受害人协商,赔偿受害人简某人民币十二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简某提出放弃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申请。2012年5月23日,游二生等五人前往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游二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4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游二生等五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游二生等五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还积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获取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受害人简某在驾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是引发本案的起因,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游二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他四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今,没有发现有违法情形,可适用缓刑。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游二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对其他四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游二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