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8月29日,原告苏巧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罗正大离婚。但丈夫罗正大坚决否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苏巧红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正大与原告苏巧红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入赘到原告苏巧红家与其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10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有两个小孩,女孩于2007年12月10日出生,取名罗秋菊,男孩于2010年4月8日出生,取名罗秋明。为了改变家庭的生活,被告经常外出打工,由原告在家照顾小孩和管理家务,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导致被告无故猜疑原告的生活作风有问题,并伴有诋毁侮辱原告的行为以及家暴行为,所以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夫妻之间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夫妻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被告无故猜疑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出言侮辱诋毁原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庭审中,被告亦坚持不同意离婚,并对其过错行为表示悔改。因此,现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