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陈列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4时,被告人陈列明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龙岭村六燕屯后背的山上扫墓时,未能妥善处置抽烟后的烟头,随手丢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覃塘区覃塘镇龙岭村六燕屯、平天山林场一带的林木被烧毁。过火有林面积为4.88公顷,其中烧毁桉树4.13公顷,马尾松0.75公顷。案发后,被告人陈列明已与被害人覃土成及贵港市平天山林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覃土成及贵港市平天山林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列明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提取笔录、山林权属证书、林地转让合同书、指认现场照片、赔偿协议,被害人覃土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火灾林地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列明由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88公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列明犯失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陈列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