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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集资建房为名诈骗200多万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2-11-29 09:23:23


     本网讯(蒋德春)   近日,一起涉及金额200多万,涉及群众48人的重大集资建房诈骗案在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鄂明贵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鄂明贵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在广西田林县城万鸡山脚下、田林县乐里林场的“渭佳坡”(乐里道班对面)和“营盘山”(田林县富裕小区对面)、田林县建设银行旧址、乐里镇大街2号、乐里镇坛布巷49号、田林县技术监督局旁等七个地方以集资建房、开发地皮、套房转让等为名,分别与不明真相的冯廷进等48名被害人与其签订套房转让协议、集资建房协议、土地转让合同,并收取每户现金10000元至148000元人民币不等“定金”。但是,钱到手之后,被告人鄂明贵不但不建房也不开发地皮更加不退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采取关手机、换手机号码等手段逃匿,拒不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2055600元。

    被告人鄂明贵及其辩护人韦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鄂志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而擅自开发房地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鄂明贵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交地,或者一房二卖,属于违约,且鄂明贵积极寻找田林县升连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入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和清偿债务,并没有逃匿,有部分履约能力,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被告人鄂明贵应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并非是刑事合同诈骗,应对被告人鄂明贵作无罪判决。

    经质证认证,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鄂明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购房购地预付款共205560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收受被害人购房购地预付款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鄂明贵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并非是合同诈骗的辩护意见。但经查,有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鄂明贵在未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与其签订套房转让协议书、集资建房合同、土地转让协议书,收受被害人购房购地预付款后作其他用途,没有按合同规定建好要建的楼层便停工或者一房二卖,或者根本没有动工建设,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交地,也没有退款给被害人,而是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逃匿,直至被网上追逃抓获,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鄂明贵的辩护人提供的上述委托书、和解协议书、退款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均是在案发后才操作办理的,这些证据不能证实升连公司与被告人鄂明贵合伙开发房地产,不能证实升连公司代被告人鄂明贵偿还被害人款项。升连公司是否与被告人鄂明贵合伙开发房地产、是否代被告人鄂明贵偿还被害人款项,并不影响本案定性。况且被告人鄂明贵的犯罪行为在案发时已实施完毕,在案发前、后,被告人鄂明贵根本没有退赔被害人款项,没有为履行合同而做积极的努力,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011年7月6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鄂明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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