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村主任为村饮水工程购买私存炸药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09:14:31
本网讯(通讯员 李林)
南丹一村委主任为公益生产非法储存爆炸物,本想为民做事,不料踏进法律禁区。11月2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龙超益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超益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为解决该村的人畜饮水工程需要炸药爆破施工的问题,2011年间,村主任龙超益多次向他人购买得共120枚雷管和48.5公斤炸药,并将电雷管和爆炸物储存于其家中房间内。2012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龙超益家将其非法储存的雷管和炸药查获。经河池市公安局鉴定,从龙超益非法储存的爆炸物中检出硝酸根和铵根离子;经南丹县公安局侦查实验,龙超益非法储存的电雷管具有引爆性功能,炸药具有爆炸性。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超益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龙超益所非法储存的雷管、炸药系欲用于该村三个屯人畜饮水工程的隧道爆破,属于因公益事业的合法生产需要,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