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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潜入母校宿舍偷笔记本电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09:53:47
本网讯(黄敏 黄倩)
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某村的17岁少年蒙志(化名),财迷心窍,居然把贼手伸向自己母校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蒙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蒙志独自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某小学教学楼二楼韦老师宿舍内,盗走该小学一台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被盗电脑并退还失主。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告人蒙志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93.46元。 2012年10月26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蒙志小学六年级后因学习成绩较差,不再上学读书,过早地离开课堂,没有得到来自学校的正规系统的教育,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荣辱、美丑、善恶观念,平时能帮家里干活,听其父母的话,没有不良爱好,其走上犯罪道路,与教育的缺失有一定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蒙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盗手机已被收缴并退还机主,故对被告人蒙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蒙志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蒙志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要求,被告人蒙志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望能吸取教训,勤劳守纪,其父母也应多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争取把被告人培养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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