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俩“狱友”多次飞车抢夺妇女金项链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2-11-29 11:52:28


     本网讯(刘鸿林)   11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分别被告人熊思伟、姚斌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熊思伟与姚斌平系劳改农场的“狱友”。2012年6月23日至7月2日,二被告人共同商量好骑摩托车在丰城市城区寻找戴黄金项链的妇女,由被告人姚斌平实施抢夺,被告人熊思伟骑摩托车在不远处等候被告人姚斌平抢夺得手后便载其逃离现场。二被告人用这种方法先后实施抢夺三次,共抢得黄金项链三条。经鉴定,该三条黄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15284元。其中2012年6月23日9时许,在丰城市卫生监察所宿舍二楼抢得丁珊慧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508元;同年6月25日10时许,在丰城宾馆附近抢得欧阳秀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576元;同年7月2日16时许,在丰城市陶瓷厂宿舍附近抢得徐美兰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200元。同年6月26日,被告人熊思伟在南昌滕王阁附近将前二次抢得的二条黄金项链分别以人民币2600元、4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摆地摊收购金银的男子;最后一次抢得的黄金项链于同年7月3日在二被告人被抓时逃跑过程中丢失。案发后,被告人熊思伟、姚斌平分别退了赃款人民币10570元、4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思伟、姚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对被害人吴秀慧等人进行抢夺,抢得黄金项链三条,价值人民币152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二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赃,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