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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阻扰施工强迫索取33万“酬劳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15:49:22


     本网讯(饶中研 周立峰)   见外地人来开办石材厂,便想从中捞点好处,于是通过胁迫手段强揽工程并勒索酬劳。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明纠集被告人黄磊、被告人黄斌采取强行阻挠挖掘机施工等方式,逼迫横峰县某石材厂将办公楼建设、路面硬化、建围墙、土地复耕等工程由三人承建和安排一个人上班(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4月6日,4月29日三被告人先后与石材厂签订了办公楼建设、路面硬化等工程合同。从2010年4月7日至7月24日,三被告人从石材厂领取工程款共计334080元。同时,李明以上班为名从2009年9月8日至2011年3月6日领取石材厂“酬劳费”40000元。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明见石材厂建成准备投产,便以道路是他们集资修建,水源是村里管理为由,逼迫石材厂答应每月给付酬劳费,否则厂里的大小车辆不能在道路上通行,水源不能使用。2010年6月8日,石材厂被迫与三被告人签订了每月给付3000元的“酬劳费”,从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李明分给黄磊、黄斌每人每月1000元。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明又让被害人杨某某(石材厂老板)与他单独签订了一份每月付给六台大切6000元酬劳费协议,并要求石材厂以后每增加大切,按每台每月500元计算增加“酬劳费”和多余的底板归李明所有的协议。自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李明从石材厂领取“酬劳费”66000元。2011年6月1日,因石材厂不再继续支付酬劳费,李明便纠集黄磊、黄斌于2011年6月2日、6月3日和6月9日,三次到石材厂关电停水,导致石材厂不能生产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纠集被告人黄磊、被告人黄斌,采取威胁手段,强迫被害单位接受强揽基建工程业务,工程款共计3340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同时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被害单位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李明敲诈金额为106000元,黄磊、黄斌敲诈金额为33000元。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李明系主犯; 黄磊、黄斌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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