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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中生为“朋友”出气打死素不相识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16:03:20
本网讯(饶中研 张慧)
6年前,江西弋阳三名高中生在他人教唆下,竟将一素不相识之人殴打致死。日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被告人李磊、被告人王兵案发前均系江西省弋阳县某中学在校学生,平时关系较好,经常在一起玩。1996年4月20日(星期六)上午,三人相约从家里出来玩,路上,李磊遇到一个其打台球时认识的绰号叫“缺牙齿”的人(经查,该男子真名叫熊某,目前在逃逃),熊某就叫李磊等三人帮其打一个曾与他有过节的人(被害人舒某某),并于当天中午请三被告人吃饭喝酒。当天中午13时许,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熊某行至弋阳县老汽车站时,遇到舒某某拉着板车行走。在熊某的指认和唆使下,张明、李磊、王兵冲上去先后对舒某某拳打脚踢,随后,张明脱下装有异物的外套甩向舒某某的头部,李磊从附近的餐馆拿了一条板凳砸到舒某某的上半身,后见舒某某倒地不动后,三被告人便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舒某某系因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 2011年11月13日和同年11月20日,李磊、王兵分别被弋阳县警方以及浙江省义乌市警方抓获归案,2011年11月27日,张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张明、被告人李磊、被告人王兵共同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某、吴某某经济损失40万元。两原告人鉴于三被告人及其家中的赔偿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向法院出具刑事谅解书,要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被告人李磊、被告人王兵无视国家法律,在他人的唆使和指认下,对素不相识的被害人舒某某拳打脚踢,最终造成舒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明用装有异物的衣服甩向被害人的头部,李磊持长条板凳击打被害人的上半身,行为积极,系本案的主犯,王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刚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均属未成年人犯罪,且是在他人唆使下实施犯罪,张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案发后三被告人家中积极筹措资金,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中的充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依法减轻处罚。对王兵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处以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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