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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妻子两诉离婚 破镜难圆法院准离
发布时间:2012-11-30 09:17:03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陈素娟)
11月28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最终判决准许原告赵华与被告刘宁离婚。
原告赵华与与被告刘宁于1987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后即共同生活,后于1989年8月30日生一女孩。2007年3月7日二人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03年开始分居至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二人离婚,但在以后的生活中,二人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本院作出不准原、被告二人离婚的判决后,二人仍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一直分居生活,使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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