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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请解除15年“冷暴力”婚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30 14:35:31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蓝淑君)   多年来妻子对自己的生活、疾病等都不闻不问,视而不见,且不履行夫妻义务,黄兴有家不愿回,宁可到亲戚家借宿。在丈夫第二次起诉后,11月30日,广西武宣法院帮这个丈夫结束了15年“冷暴力”婚姻生活。

    黄兴与覃梅于1980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01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以原告名字登记夫妻位于武宣镇共同房产一处。2011年5月,双方与覃焕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覃焕将自己位于武宣镇西环路的房屋与黄兴夫妇位于武宣镇的房屋互换而居住至今。

    从1997年开始,两人因闹矛盾而开始冷战,并一直持续。从2005年开始,黄兴无法忍受这样的冷战,有家不愿回,竟在亲戚家借宿了6年多。2011年11月,黄兴以夫妻分居多年己无感情为由,向武宣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武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回家,可2012年10月,黄某以以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房产。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兴与覃梅结婚至今虽然长达二十多年,但由于双方脾气及性格差异太大,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往往采取互不相让或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的不当方式处理。因此,夫妻之间的积怨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断恶化而长期分居。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对黄兴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夫妻之间的共有房产房屋一栋,双方认可价值为40万元,覃梅以该房产今后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时仍需缴纳税费为由,主张请求少分给黄兴财产费,但至今未向本院提供今后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税费数额的相关证据,被告此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由于覃梅近几年来均在该房居住生活,而黄兴则在外借宿他人房屋,因此,双方离婚后,该房屋应判归覃梅所有为宜,覃梅则应依法补偿给黄兴共同财产分割费20万元。武宣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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