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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5女子合伙抢劫越南姑娘1万多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30 08:43:43


     本网讯(蒋德春)   日前,一起涉外刑事案件在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5名广西田林县女子因共谋抢劫越南姑娘11618元人民币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间,被告人黄任娇发现与其同在“美洁美发厅”打工的越南国籍的女青年阮庭翠将打工挣得的收入都放在随时携带的手提袋内,且由于平时因琐事跟阮庭翠闹过矛盾,于是产生找人抢劫阮庭翠的念头。

    被告人黄任娇先是打电话给被告人黄芬兰,让黄芬兰找人来抢阮庭翠的钱。被告人黄芬兰遂找到被告人陆红梅,被告人陆红梅又通过邓军民(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韦初旺,被告人韦初旺再找来被告人仇成志,四人便商量抢劫阮庭翠钱财的事宜。

    2011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被告人黄芬兰带领仇成志来到“美洁美发厅”,让被告人黄任娇指认阮庭翠给被告人仇成志识别。当晚23时许,被告人韦初旺、仇成志按计划到“美洁美发厅”附近等候阮庭翠下班。将近次日零时许,阮庭翠下班,独自提着袋子往住处宏福宾馆走,被告人韦初旺、仇成志尾随其后。就在阮庭翠刚一打开房门时,仇成志马上冲上去用手捂住阮庭翠的嘴巴,并将其扳倒在地;韦初旺便迅速将阮庭翠手中的袋子抢走。随后,两人骑摩托车逃往田林县城万鸡山方向,并在华盛山庄附近的一条小道旁将抢到的袋子内11618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取出,袋子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黄任娇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等候公安人员前来调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韦初旺、仇成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阮庭翠。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任娇、黄芬兰、韦初旺、仇成志、陆红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1618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任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任娇犯罪后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后等候接受公安人员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以及犯罪后全部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芬兰、陆红梅、韦初旺、仇成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全部退赃;且被告人黄芬兰、陆红梅当庭认罪;被告人韦初旺、仇成志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因此,依法对被告人黄芬兰、陆红梅、韦初旺、仇成志应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黄任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芬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韦初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仇成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陆红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任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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