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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强奸幼女致其怀孕产女获刑4年半
发布时间:2012-11-30 09:02:47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祖国的花朵,却被不光彩地挂上“青涩之果”。黄金成为了满足个人淫欲,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黄小花并致使其怀孕产下一女婴。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未成年人强奸案,被告人黄金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1986年10月10日出生的黄金成与出生于1998年2月20日的被害人黄晓晓是同一村屯的人,2011年放暑假期间村里放电影,当晚8点多黄晓晓正要去看电影时,在七公家附近的黄金成叫她过去,并将她带至石棉瓦房内,用手捂住她的嘴不让出声,强行脱下她的裤子,实施了奸淫。黄晓晓被强奸时穿的衣服因为沾了精液,觉得脏便丢了。由于黄晓晓是住校生,家人没有发现其肚子慢慢变大,后来她妈妈以为得了肿瘤将她带去人民医院检查,才知道已经怀孕8个月,于是报了警。2012年3月22日6时30分被害人黄晓晓产下一女婴。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晓晓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及其亲属与被告人黄金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金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晓晓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成为了满足个人淫欲,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成犯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金成在实施第一起强奸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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