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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青年伙同他人持刀抢劫116元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2-11-30 09:10:02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1994年10月出生的韦斯利不好好念书,竟然持刀抢人钱财。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审理终结了一起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韦斯利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韦斯利与贾谊书、刘海(二人在逃)等人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街上闲逛,行至该镇西区04街街尾垃圾场旁的路口处,因身上没有钱,被告人韦斯利与贾谊书、刘海三人便决定抢劫途径该处的四个未成年人曾某源(1995年12月12日出生)、曾某令(1997年9月24日出生)、曾某庭(1997年10月17日出生)、曾某俊(1998年1月14日出生)。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由贾谊书、刘海站在一旁负责放风,被告人韦斯利则持自制尖刀威胁并勒令四被害人交出身上所有现金,四被害人害怕便交出了身上现金。被告人韦斯利等三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16元,得手后该三人往覃塘05街方向逃跑。当晚22时许,被告人韦斯利在覃塘镇05街红星幼儿园旁被曾某春、曾某巢等抓获。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韦斯利将曾某春右手咬伤,并持小刀割伤其右手肘。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韦斯利所抢得的现金人民币116元并发还四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斯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韦斯利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人,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斯利持刀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李某旺提出被告人韦斯利是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等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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