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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以承运货物之名行诈骗之实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30 10:52:52


     本网讯(张志明 朱玲)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丁源、魏志远、聂明(均为化名)以承运货物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托运合同,后将被害人货物卖掉,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志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丁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聂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初,被害人叶静将需要托运三吨磷铜球到江苏昆山的信息发布到中国物流网。被告人魏志远、丁源看到这一信息后,商量先承运该批磷铜球,然后再将这批货物卖掉。之后,丁源找来在其托运部工作的被告人聂明,叫魏、聂二人到进贤去租货车,魏、聂到进贤后,雇佣了司机涂华的货车,之后聂明先回南昌,魏志远跟车到鹰潭冒充车主“刘明”与叶文标签订运输协议。当晚19时许,货物从鹰潭运至南昌金润二期物流中心中华物流有限公司,等候在此的丁源与聂明卸下磷铜球假装装上发往昆山的货车。后丁源认为三吨磷铜球太多不好卖,次日上午,丁源、聂明、魏志远以一吨磷铜球是发到赣州为由,卸下一吨磷铜球后转运至赣州宁都卖掉。余下两吨磷铜球被托运至江苏昆山。经鉴定,被骗的磷铜球价值人民币87466元。

    2011年11月24日,被害人熊华、金叶欲从南昌托运一批钢管及配件至瑞金,便委托高锋将托运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被告人魏志远看见该信息后,便联系高锋称可以承运这批货;同时魏志远找来货运司机冯水龙称其有一批钢管要运到宁都,之后冯按照魏志远的吩咐与高锋签订了物流运输协议。之后,魏志远将上述货物运至宁都卖给李荣,得款48000元,该款已被魏志远挥霍。被骗的钢管及配件被宁都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骗的钢管及配件价值人民币7785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远、丁源、聂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魏志远参与诈骗2次,价值人民币165324元;丁源、聂明参与诈骗1次,价值人民币8746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聂明在共同犯罪中,虽然积极参与了犯罪,但相对被告人魏志远、丁源的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志远有前科,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志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源、聂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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