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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三万买假规划证建房销售一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11-30 14:15:51
本网讯(肖福林)
在用三万多元买来两份假规划证,且在并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使用该两份规划证建房两栋后违法销售给他人,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伟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伟从其邻居温某(已故)处以人民币16000元购买一本寻乌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寻建设字(2001)075号,建设单位潘伟,建设项目名称兴建住宅);201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潘伟又从温某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购得一本寻乌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寻建设字(92)81号,建设单位潘伟,建设项目名称兴建私房)。后经寻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本规划证均系假证。 被告人潘伟分别使用上述假证在寻乌县长宁镇东门路95号兴建一栋七层房屋,并将其中六套销售给他人,销售额人民币104.16万元,已收取房屋销售款人民币51.8万元;在寻乌县长宁镇沙子头加油站斜对面兴建一栋八层房屋,并将其中十三套销售给他人,销售额人民币365.292万元,已收取房屋销售款人民币178.3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伟非法销售房屋,销售额累计人民币469.452万元,已收取销售款累计人民币230.1万元。经司法鉴定,上述房屋用成本法所得评估值为205.745万元,被告人潘伟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350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伟违反国家土地、建筑城市规划及房地产管理法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潘伟以营利为目的,持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系手段,非法经营房地产系目的,二者之间相互牵连,属于牵连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潘伟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同时亦提出抗诉。 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是:应当对潘伟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罪处罚。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上诉和抗诉案件,并将择期开庭和宣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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