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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拐卖儿童案件浅析
作者:李嘉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2-12-03 12:30:05


      人民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特别是对于偷盗、强抢、拐骗儿童进行贩卖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依法严惩重判。但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惩治拐卖儿童的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拐骗、拐卖儿童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共受理20件,涉案犯罪嫌疑人42人。2010年受理数为1件,2011年为3件,2012年受理数为16件。此类案件的持续性上升,亟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现针对我院受理审结的此类案件进行分析。

    一、拐骗、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单一且文化程度偏低。涉案的42人大多为农民。其中小学文化9人,初高中文化14人,大学文化1人。此外犯罪嫌疑人年龄普遍偏大,35——50岁的占总数的70.4%,最年轻的仅18岁。

    (二)被拐儿童低龄化且多数为亲生子女。被拐的21名儿童中,男童20名,女童1名,其中18名儿童年龄在2周岁以下,最小的为刚出生几天的婴儿。

    (三)熟人之间作案现象突出。20宗案件中有17宗为熟人之间作案,犯罪嫌疑人或为受害儿童父母的街坊、邻居、朋友,有的甚至是受害儿童的亲属、父母,如2011年受理的张某、郭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拐卖儿童一案、苗某某、崔某某拐卖儿童一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

    二、拐骗、拐卖儿童犯罪的危害

    (一)严重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社会隐患。被转卖、操纵、控制的儿童,年龄幼小,无自救能力。他们在缺少良好教育和社会关爱的环境中,会逐渐形成并强化为反社会性格。

    (二)酿成家庭悲剧,影响社会稳定。因为缺乏有效的救助机制,有的家庭为寻找被拐卖的子女,抛弃事业,四处奔走,负债累累。近年来,随着被拐卖儿童的增多,部分家庭自发组成寻子组织,这些寻子组织不仅满足为找到孩子互相交换信息,还常在闹市、政府门口等地区聚会、上访,或在网络造成舆论态势,以希望得到社会和政府重视。这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三)容易引发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拐骗、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严重威胁到儿童的安全。个别儿童被逼成为乞讨儿童或从事偷盗活动,沦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受胁迫控制的乞讨儿童在公共场合以强抱路人、反复纠缠、展示伤口等方式乞讨,对社会秩序和城市文明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操纵控制儿童流浪乞讨行为形成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的势力,对社会安定也构成一定威胁。

    三、辖区拐骗、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甚至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涉案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受理的20宗案件中42人大多数为农民,多为低文化程度、法盲,他们认为拐卖儿童或出卖子女风险小不易被发现,涉案受害儿童被拐卖的价格在20000——50000元之间,一旦成功,获利少则数千,多则上万,如果是男婴获利会更高,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铤而走险。

    (二)对买卖双方处罚力度差异,纵容了买方市场的大量存在。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出卖者的处罚要比对收买者的处罚严厉的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大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买方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或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则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部分农村家长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使其不顾法律的约束,一意孤行地非法收买儿童,事实上也催生了买方市场的形成。

    (三)普法宣传不到位,合法收养手续繁杂。由于普法宣传不到位,一是导致许多农民对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的只知道这种行为国家不允许,但却不知道己经构成了犯罪;二是对国家收养法不了解,本来想收养儿童,却不知道向谁申请、如何申请等,加上办理收养的程序又较复杂,使他们望而却步、另谋“出路”——到处打听收养,这无形中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父母监护不力。父母外出务,孩子多交给年老体弱的爷爷奶奶照养,无力对孩子进行有效看护,加之居住地治安环境较差,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机会。

    (五)“侦破难、取证难、解救难”也为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侦破难。拐骗、拐卖儿童案件多为熟人结合作案,犯罪分子均为相互之间的亲属熟人关系,排查线索和侦破难度大。二是取证难。由于时间跨度长,基本找不到作案现场,能定案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有的犯罪分子受过打击处理,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而犯罪分子否认犯罪或事后翻供的比例相当高。三是解救难。要解救一个儿童就得将各个环节的犯罪分子抓获,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断掉,就无法查到下线,被拐儿童就解救不出来。

    四、遏制拐骗、拐卖儿童犯罪的应对措施

    (一)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罪中买方的刑罚处罚规定,加重对买方市场的处罚力度,提高买方的违法成本,铲除买方的侥幸心理,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从根本上预防、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同时,也应加重对利用、胁迫、残害儿童乞讨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建议修改现行的《收养法》,杜绝以收养名义收买被拐儿童。民政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收养档案,取消那种向收养人收取赞助费的做法,让正规的收养渠道畅通,简化收养程序、降低收养门槛,使收养更便民、更趋人性化,从而减少因收养难而造成的收买现象。

    (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相关部门要引起重视,加强配合,加强区域、部门间的合作,通过专项整治,加大综合治理和打击力度,在拐入地和拐出地,以及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人群,还有重点发案地区从事营运的驾驶员中建立信息情报系统,各部门及时分享信息,及时通知车站、铁路、机场和收费站堵截、盘查,摸清被拐儿童下落。同时,公检法机关要加快办案进度,做到及时追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及时审判。

    (三)司法机关要做足、做深普法宣传。及时将审结的典型案件向旁听人员及当地群众进行法制宣传,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相关法律知识传播给他们。必要时可以开展相关的法制讲座,对合法收养制度进行宣传和讲解。同时广泛发动群众利用微博等新媒体检举拐骗、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自觉参与到维护社区治安环境的行列中来。

    (四)加强对外出空巢集中地区的综合管理。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多,为犯罪分子拐骗、拐卖儿童提供了更多机会。辖区应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在复杂场所开展预防拐骗、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活动,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增强防范意识,尤其是要提醒当地家长警惕身边的邻居、同事、朋友以“抱抱小孩”、“给买好吃的”、“带到自己家玩”等各种理由而将小孩抱走的现象。

(作者单位:延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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