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坦骏)
三个八零后的小伙子,年青力壮,却不思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痛食苦果。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远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覃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8月一天上午,刚刑满释放的韦远征与覃凯、朱晓东商量外出行窃。之后,覃凯、朱晓东乘坐韦远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南丹县出发,一路寻找行窃目标。当天下午,三被告人途径凤山县长洲乡某村屯附近时,发现架设在路边的通信电缆比较容易行窃,即将此处作为行窃目标,然后驾车往长洲乡。当天晚上11时许,三被告人返回白天选定的地点,分别爬上通信电杆,用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剪断四档正在使用的自承式100×0.5通信电缆,总长300米,然后拿到附近焚烧获取铜芯。因通信电缆被剪断,两根7米高的水泥电杆受力不均衡被折断,50个用户通信中断。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远征、覃凯、朱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共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结伙实施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远征、覃凯、朱晓东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其行为在构成盗窃犯罪的同时,又具备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积极实施盗窃通信电缆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韦远征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远征、覃凯、朱晓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结伙盗窃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