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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爬水管入室盗窃金首饰 望风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03 16:15:24


     本网讯(肖福林)   三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爬水管入室盗得2万多元的黄金首饰后,在楼下望风的两名青年男子被抓获后对此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2012年11月2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曾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志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曾伟、谢志强、同案犯温某(在逃),以及另三名少年胡某、杨某、张某(以上三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等六人经预谋,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28号联创花园小区,由被告人曾伟、谢志强及温某在楼下望风,胡某、杨某、张某三人爬水管上楼入室盗窃。三人共盗得1000余元现金,以及价值人民币23400元的四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坠、一对黄金耳环等黄金首饰。

  2012年3月8日,被告人谢志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伟、谢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志强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被告人谢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曾伟不服一审判决并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曾伟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曾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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