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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营身陷牢狱
发布时间:2012-12-03 15:30:27


     本网讯(邹鹏举 李国会)   2012年12月3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豫 GFW055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李甲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亦未有烟草准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19日驾驶豫GFW055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装载50箱(2499条)红杉树苏烟为他人运送,从新乡市向南沿大广高速运输至扶沟服务区时,被扶沟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查获。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被查获的50箱(2499条)红杉树香烟为真品烟卷。另查明,李甲运输的香烟被扶沟县公安局委托变卖后,得款411015元,已上缴财政。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罪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当庭自愿认罪,所运输烟草被及时查获、追缴,未造成损失,又无前科,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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