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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青年男子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2-12-03 16:46:27


     本网讯(黄筱筱 黄光菊)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被告人向峰(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将所得赃款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8月23日,向峰受他人指使,与其雇请的驾驶员陈浩、李治(均为化名)驾驶一辆大货车运输“红双喜”、“白沙”、“云烟”、“南京”等假冒伪劣品牌卷烟共计达5637条,销售金额达94200元,至江苏省常熟市销售给福建省某村村民李龙(化名)(已另案处理),李龙当即给向峰30000元。当日,向峰将卷烟交付给李龙后,被常熟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次日常熟市公安局将向峰收取的30000元予以扣押。

    2011年9月30日,向峰被取保候审。

    2012年3月20日,向峰又驾驶一辆大货车运输“红河”、“红山茶”、“红梅”等假冒伪劣品牌卷烟欲至云南省某市销售,途经湖北省建始县红岩寺时被建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其中假冒伪劣品牌卷烟共计21195条,货值金额达643875元。

    另,2012年4月26日,常熟市公安局将所扣押的向峰的赃款30000元随案移送给建始县公安局。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峰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及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3807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峰在给李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作案中的犯罪金额为货值金额393600元,因被告人向峰此次作案以实际销售,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照销售金额确定犯罪金额,从查明的事实分析向峰对供货方与李龙之间的价款约定不知情,但收购方李龙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已对各品牌卷烟的收购价进行了陈述,因此可据此计算出被告人向峰此次作案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4200元。被告人向峰被建始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此次作案因未实际销售,公诉机关将货值金额人民币643875元指控为被告人向峰的犯罪金额,并据此指控被告人向峰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指控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向峰此次作案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峰在司法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对其从重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向峰处扣留的赃款系被告人向峰的犯罪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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