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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刑满之后再盗窃又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03 14:07:38


     本网讯(晏志彬)   近日,被告人郑雪兵因盗窃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查机关起诉,郑雪兵2008年10月亦因盗窃罪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回家后无所事事。2011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在鄢某、熊某(均已判刑)的邀集下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一家水泥厂材料仓库,鄢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库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熊某放风,郑雪兵和鄢某进入仓库,将几十只破碎机废铁锤头和一些废铁衬板偷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得赃款7700元,被告人分得2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款全部追缴。经价格中心鉴定,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2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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