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坦骏)
田阳县一男子不思自食其力,将心思用在设局骗取他人钱财上,用蚊香充当电脑配件,用冥币谎称真钱,伙同他人上演了一场精心骗局,终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设局者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绍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9年5月17日,广西田阳县人周绍言打电话先后邀约李维、黄学远、梁国光(均已判刑)到凤山县从事诈骗,三人均表示同意,周绍言、李维、黄学远陆续汇聚到一起,并入住凤山县城一家旅馆伺机作案。同年5月19日上午,三人进行了分工:由黄学远扮演从海南来收购电脑配件的老板,周绍言扮演中间介绍人,李维扮演有电脑配件出售的“黄桂花”的丈夫即货主,梁国光负责开车接应。中午12时许,梁国光从田阳县驾驶自有的柳微车赶到凤山县城与周绍言等人会合,之后,四人在凤山县城周边转悠踩点,最后选定城郊的凤城镇公路养护站和金鑫矿业公司作为实施诈骗的地点。后四人回到凤山县城市场寻找诈骗对象,当来到东棚市场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时,黄学远下车寻找目标,其他三人开车到凤城镇公路养护站等候。15时许黄学远物色到从事三轮车载客营运的罗某,即坐上罗某的车,对罗谎称其是从海南来的,要到水泥厂下边的公路养护站找一个叫“黄桂花”的女人,叫罗某到后帮忙打听黄的下落。当罗某开车到该养护站门口时,遇到早已在此等候的周绍言,罗某和黄学远即上前问周绍言是否认识一个叫“黄桂花”的人,周回答说是其同事,并故意问黄、罗二人找她有何事。黄学远说其是从海南来的老板,要找黄桂花做电脑配件生意,问周是否懂得人在哪里?周说黄桂花不在,但她的丈夫在不远的金鑫矿业公司,可以帮找到人,后周绍言坐上罗某的车来到公司找李维,二人到时李维已等候在该公司门口,周绍言见到李维后假意问李维是否认识一个叫黄桂花的人,李维说其就是黄桂花的丈夫,黄桂花这几天云南宁了,问周、罗二人找黄桂花有何事。周绍言就告诉李维说:有一个从海南来的老板要找黄桂花做电脑配件生意。周绍言刚说完,李维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颗电容器给周绍言看,并说他们只有这种零件每颗30元。周绍言表示要拿该零件回去给老板看后才决定,后周绍言又坐上罗某的车返回养护站找黄学远,黄看到周绍言拿回的电容器后,当着罗某的面表示该零件就是其欲购买的电脑配件,有多少他都要,每颗40元。于是周绍言表示要自己先与李维买该电脑配件,然后转卖给黄学远,从中每颗可赚10元钱。当见到李维时,周绍言问李维有多少该电脑配件,李维说有1.5万颗,周绍言说这1.5万颗,海南老板全部要了。李维就问周绍言是否有经济能力买,周绍言说其银行卡上有5万元,李维不同意,表示要以现金交易。周绍言就假装离开去取钱,不久后返回,将装有冥币的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李维,谎称是5万元现金,李维接过来后表示钱还不够。于是,周绍言就鼓动罗某拿钱来参与做生意,事成后分给罗某1万元。罗某不知是诈,即返回凤山县城农行取出17000元给周绍言,两人一起返回到金鑫矿业公司门口,期间梁国光尾随罗某进入农行营业厅观察罗某取钱情况。当两人返回公司门口时,周绍言就把罗某的17000元现金递给李维,李维收钱后,即打电话叫梁国光送“货”,梁国光即将三盒正点蚊香当作电脑配件用塑料袋装好后送到李维手中,李维将该三盒蚊香递给罗某,让罗某将货送到县农行给海南老板。随后,周绍言等四人即开车逃离凤山。途中,四人将诈骗所得扣除油费和住宿费用,梁国光分得4200元,李维分得4100元,黄学远分得4000元,余下归周绍言。归案后,被告人梁国光家属代退赔给受害人罗某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绍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结伙实施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诈骗金额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了诈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绍言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鉴于被告人周绍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伙同黄学远等人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