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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四死一伤 肇事者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03 09:12:32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被告人周末然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3月12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周末然驾驶桂 R12913号中型自卸货车从贵港市台湾工业园路口驶出后左转弯往南宁方向行驶,被害人黄坤表则酒后驾驶粤A439MT号轿车搭载黄地产、陈列明、甘苦大、黄色对四人沿南梧高速公路贵港市一级联线由南宁往贵港方向行驶,两车行至南梧高速公路贵港市一级联线11KM+300M处,被告人周末然实施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而被害人黄坤表未注意降低行驶速度,两车避让不及,致粤A439MT号轿车车头与桂 R12913号中型自卸货车左侧车身中部发生碰撞,造成黄坤表、黄地产、陈列明当场死亡,甘苦大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黄色对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贵公交事认字(2012)A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末然及被害人黄坤表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黄地产、陈列明、甘苦大、黄色对四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桂 R12913号中型自卸货车车主梁木起已部分赔偿被害人黄坤表、黄地产、陈列明、甘苦大的家属及黄色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500元。此外,桂 R12913号中型自卸货车购买有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末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一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末然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黄坤表酒后驾驶,至路口时未注意降低行驶速度,亦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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