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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老板收购赃物多次被罚仍不悔改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04 15:51:02


     本网讯(张志明 朱玲)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万斌(化名)曾多次因收购赃物被刑事、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收购赃物,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万斌管制两年。

    2012年5月30日上午11时15分许,夏青伙同彭华(化名,已判刑)窜至本市正大街“玫瑰”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夏俊(化名)停放于此的一辆未上锁的银灰色新日牌电动车推至隐蔽处,后搭线发动该车并骑至环城东路35号被告人万斌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万斌在向彭华索要该车合法票据未果,且未登记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仍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事后,万斌将该车拆解分类并转卖给一位回收废旧金属的福建商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5元。之后,被告人万斌退赔给被害人夏俊人民币19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斌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万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斌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夏俊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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